锻造铝合金对模具的要求
一、化学成分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15114-1994的规定。
二、力学性能
(1)当采用锻造模具试样检验时,其力学性能应符合GB/T15114-1994规定。
(2)当采用锻造模具本体检验时,其指定部位切取试样的力学性能不得低于单铸试样的百分之七十五。
三、锻造模具尺寸
(1)锻造模具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铸件图样的规定。
(2)锻造模具的尺寸公差应按GB/T6414-1999的规定执行。
(3)锻造模具有形位公差要求时,可参照表5;其标注方法按GB/T15114-1994的规定。
(4)锻造模具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锻造斜度,其不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,被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;待加工表面: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,被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。
四、锻造模具需要时,其加工余量按GB/T15114-1994的规定执行。
五、表面质量
(1)锻造模具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/T15114-1994的规定。
(2)锻造模具不允许有裂纹、欠铸、疏松、气泡和穿透性缺陷。
(3)锻造模具允许有擦伤、凹陷、缺肉和网状毛刺等缺陷。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数量应该与供需双方同意的标准相一致。
(4)锻造模具的浇口、飞边、溢流口、隔皮、顶杆痕迹等应清理干净。但允许留有痕迹。
(5)若图样无规定,有关压铸工艺部分的设置,如顶杆位置、分型线的位置、浇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产厂自行规定,否则图样上应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(6)锻造模具需要加工的表面,如抛光、喷丸、镀铬、涂覆、阳极氧化、化学氧化等须在图样上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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